前面介紹了許多的自戀型虐待手段,幾乎都屬於「隱性暴力」,是外人看不見、不易理解,甚至受害人都可能身在其中卻當局者迷的。這不代表病態自戀狂不會出現「顯性暴力」。只是因為顯性暴力比較為人所知,而且隱性暴力是自戀型虐待中的強烈特色,所以我先著重在隱性暴力的部分。
「顯性暴力」涉及了肢體暴力、性暴力、語言暴力、明顯的過度控制 (控制狂行為),是外人容易觀察的。毆打、限制人身自由、違反性自主、口語上的謾罵和侮辱、威脅、控制你的一言一行與生活大小事,都是顯性暴力。
行為本身容易觀察、發現,但是病態自戀狂若出現顯性暴力,背後的心理機制卻不常被理解。
有些人出現顯性暴力,是單純因為衝動控制不良,或是缺乏健康的技巧,抑或是可治療的精神疾病的暫時現象。這些都是可以透過個人意願合併學習或治療去改善的。
但是病態自戀狂的顯性暴力,並沒有這麼單純。別忘了他們的病態自戀。
病態自戀狂的「我要即我得」、「我比所有人都優越」、「世界於我足下,眾人皆我棋子」、極度且病態的自我中心,加上真我的病態不安全感與空洞,使得他們無法接受任何人不順他們的意。高功能的病態自戀狂,會盡量防範未然,及早開始使用不易被察覺的手段操弄他人,使得他人成為他的魁儡。功能越低的病態自戀狂,手段越粗糙,甚至粗暴。有些低功能的病態自戀狂,無法鬥智猜心,只會用最原始的顯性暴力去控制受害者。
換言之,顯性暴力本身,即是病態自戀狂的操弄手段之一。
另一種情況是,無論高功能或低功能,病態自戀狂都很可能出現「自戀型暴怒 (narcissistic rage)」。
自戀型暴怒的反應包含了強烈的憤怒、攻擊性、或被動攻擊。
我們說過病態自戀狂壓抑(自認為)不堪的真我、活在(自認為)優越完美的假我中。當他們的假我被拆穿、或感覺到可能被拆穿、或被挑戰,引起他們感覺到真我中的羞恥、脆弱、不足時,他們的防衛機制即可能使他們出現自戀型暴怒的反應。
與正常的憤怒情緒不同之處,在於自戀型暴怒通常是過度的、不合理的、有嚴重傷害性的,甚至像是過度憤怒當中夾雜了報復性。畢竟,你拆穿了他的假面、威脅到他,怎麼可以不受到他的報復呢?
俗話說的「惱羞成怒」、「輸不起」、「酸葡萄」,就類似自戀型暴怒。
我必須重申脈絡的重要。並不是所有的暴怒或心理防衛反應都屬於自戀型暴怒。
自戀型暴怒不只是單純的生氣或憤怒情緒,也不是偶發的特殊狀況;它是一種操弄手段,也是病態自戀狂試圖逃避內在痛苦的反應,是以病態自戀的人格議題為基礎,所以自戀型暴怒應該是當事人廣泛性的人格反應模式。
然而,大多數的病態自戀狂極度逃避真我使然,他們缺乏自我覺察,往往不知道自己的自戀型暴怒是因為假我受到威脅的不理性反應,他們深信那個了不起的假我就是真正的自己,不願意面對自己內在那個脆弱且不堪的真實感受,所以他們通常不願承認自己的自戀型暴怒是一種病態、扭曲的反應,而傾向於投射他們自己的黑暗和扭曲到受害者身上。
於是你可能會看到病態自戀狂在自戀型暴怒的狀態下,一邊毆打受害者,一邊責怪受害者「你這賤貨!都是你這麼賤、討打!我打你是在教你!你要感謝我還在乎你、肯教你!是你逼我打你的!」自戀型暴怒、病態投射、煤氣燈,全都融合在一起。對於身心界線都被嚴重破壞的受害者、處在恐懼中的受害者、心智與資源被操弄控制的受害者,不只難以逃離這個虐待關係,還會在這種情境中更容易受到煤氣燈的影響、被洗腦至失去良好的判斷力。
由於病態自戀狂扭曲的自我、病態的人格,他們的暴力行為不能被單純地以「衝動控制」或「憤怒管理」處理。除非對他們有顯而易見的好處所以產生強烈的改變動機,而且他們願意面對真我,否則他們不太可能改變他們的行為,甚至可能越發嚴重。況且,他們一生都在逃避那個不堪的真我,願意卸下面具、面對真我的機率,微乎其微。
可是我要再次強調脈絡的重要。有時候受害者可能因為受虐之故,加上被誤解或扭曲,而發生強烈的情緒反應,這可不能與自戀型暴怒相提並論,而是反應性虐待(reactive abuse)。未來我會再另撰文章介紹這個現象。
*如果你並沒有閱讀過先前的文章,不確定病態自戀狂的定義,建議你從頭閱讀。病態自戀狂並不只是有自戀性人格的人喔。